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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四川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:民事法律行

文章来源: 四川成考网 发布时间: 2021-09-16 10:07作者: admin浏览量: 59
  【导读】随着2019年四川成考报名结束,四川成考考试也就仅剩不到1个月时间,四川成人高考也算正式进入了best后的冲刺阶段。民法考试作为成人高考专升本的考试科目之一,一直是广大考生们复习的噩梦。为了帮助大家可以更好的进行四川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的复习,四川成考网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四川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: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,以供广大考生复习参考:

 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

  (一)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

  民事法律行为,简称法律行为,指民事主体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。

  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:

  1.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。意思表示,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、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,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。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,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。但是,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。民事法律行为在多数情况下,需要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;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,还必须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,如货物运输合同等。即使只有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,也应将意思表示理解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,而不能将二者混淆。

  2.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。任何有意识的活动,都有一定目的,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。但是,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,而是要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,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。在现实生活中,如邀请朋友看电影、去饭馆吃饭等,并没有希望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,所以,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;有的虽然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,但并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或正好相反,如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对方损失的结果等,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。

  3.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。从本质上说.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民事行为。因为,只有合法行为,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,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目的。为非法目的而进行的行为,不是民事法律行为。所谓合法,既包括形式合法,也包括内容合法。

  以上就是2019年四川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: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更多四川成考复习资料和考试信息,欢迎访问四川成考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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